申根签证

Published 25.08.2022

短期申根签证 – 中国境内居民申请须知

 

斯洛伐克共和国驻华大使馆领事处工作时间:

 

周二:
09:00 – 11:00(签证申请;领事认证等) 
15:00 – 16:00(取件) 
周四:
09:00 – 11:00(签证申请;领事认证等) 
15:00 – 16:00(取件) 

 

居留咨询请致电+86 1065321530 / +86 1065321531或发送邮件至 cons.beijing@mzv.sk

 

申根签证规定了外国人在申根区的停留期限,6个月(180天)内最长停留90天。入境申根国的第一天算作半年期限的开始。申请人本人须亲自到斯洛伐克驻华大使馆领事处递交申请材料,如有特殊情况请提前咨询。每份申请材料的递交时间最早不早于出行前6个月,最晚不晚于出行前15天。当一申根成员国为申请人的唯一旅行目的地时,该国有权受理申请并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放签证。若申请人要在申根区不同的申根国停留,则应考虑在每个申根国停留的时间--申请人应向计划停留时间最长国的使馆递交签证申请。递交签证申请的费用为(只收人民币现金): 成人80 欧元,儿童6-12岁40 欧元。

 

申请人可在签证中心开放时间或在斯洛伐克共和国驻华大使馆领事处工作时间内(周二、周四上午09:00 – 11:00)递交签证申请。签证受理时间为递交申请后15日。个别情况下签证受理时间最长可延长至递交申请后45日,主要是因为需要对该申请进行进一步的审查。在有正当理由的紧急情况下,应立即对签证申请做出决定。若申请人被拒签,则应将该决定通知申请人并说明拒签理由,同时应说明被拒签的申请人有权上诉,以及上诉的相应程序,包括受理机构和上诉的时限。仅持有签证并未赋予申请人自动入境权,签证持有人应在边境按《申根边境法令》相关规定出示其符合入境条件的证明。斯洛伐克共和国驻华大使馆领事处处理和审批签证的时间为15日。自2015年10月12日起,申请人在申请申根签证时必须提供生物特征数据(采集指纹)。从首次采集生物特征数据的日期开始,原则上应每59个月采集一次。根据《申根边境法令》的规定,印章表明申请通过,但无法律意义。一申根成员国可以对公共政策、内部安全、国际关系或公共卫生产生威胁为由,要求其他成员国中央当局在审查特定第三国或特定国家的具体某一类国民提出的申请时咨询其中央当局。此种咨询不适用于机场过境签证的申请。

签证受理——第三国代理

自2011年12月5日起,捷克共和国驻乌兰巴托大使馆代表斯洛伐克共和国接收蒙古国公民的申根短期签证申请。斯洛伐克共和国外交部和捷克共和国外交部就外交使团和领事使团互相代理签证一事达成协议,该协议于2011年12月4日生效。根据该协议,捷克共和国代表斯洛伐克共和国在蒙古国受理申请和签发申根(短期)签证。该代理安排使得蒙古国申请人能够在乌兰巴托的捷克大使馆提交签证申请,而不用在斯洛伐克共和国驻华大使馆进行申请。代理业务不包括长期签证,申请人应继续向斯洛伐克共和国驻华大使馆递交签证申请。

捷克共和国驻蒙古国大使馆

奥林匹克街12号
乌兰巴托
邮政信箱665
蒙古
电话:+976/11321886
传真:+976/11323791
邮箱:ulaanbaatar@embassy.mzv.cz
网址:www.mzv.cz/ulaanbaatar

 

根据斯洛伐克共和国外交和欧洲事务部与匈牙利外交和对外贸易部之间的协定,以及2017年以来的照会往来,匈牙利在重庆代表斯洛伐克共和国受理签证申请。
匈牙利驻重庆总领事馆
重庆市渝中区民生路235号海航重庆保利国际中心36层1A
电话:+86 23 6399-7099
传真:+86 23 6399-7077
邮箱:MiNemeth@mfa.gov.hu
网址:www.kormany.hu/en/ministry-of-foreign-affairs-and-trade

如何提出上诉的相关信息

根据欧洲委员会2014年10月22日的决定(C(2O14)7594最终),在中国申请短期申根签证的申请人应提交的证明文件清单

短期申根签证-中国境内居民申请须知

申根签证申请表